(一)参与制定审计、财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审计制度规范并监督执行。
(二)起草市政府向市人大提出的审计机关对市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三)实施市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组织实施乡镇财政审计、行业审计、专项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1、对市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在市政府和苏州市审计局的领导下,对本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市政府和苏州市审计局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3、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4、对市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市属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6、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7、对较大市属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和亏损较大的市属国有企业,以及市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8、对市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9、对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基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10、对接受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1、根据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组织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调查结果。
(四)依照《审计法》的要求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和社会审计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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